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具体来说也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初始保证金;另外一种是追加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指的是投资者在新开仓时应该缴纳的资金。不同交易额和不同的保证金比率会导致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有所不同。如果投资者在购入股指期货合约之后,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产生了浮动盈亏,那么初始保证金中的资金就可以实时弥补亏损,形成一种资金保障制度。当产生浮动盈利的时候,将会使保证金账户余额增长;当形成浮动亏损的时候,则会使保证金账户余额减少。
为了应对2015年年中发生的股灾,中金所自2015年9月7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合约价值的30%提高到40%;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20%。
追加保证金是指当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比规定最低余额低的时候,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证金,否则在下一个交易日有关机构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我们曾提到过,保证金制度具有能够增加投资者资金使用灵活性的优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证金制度就完全没有缺点。
从资金成本角度考虑,保证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但是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也增加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所谓的杠杆效应指的是当某一财务变量以较小幅度变动时,另一相关变量会以较大幅度变动的现象。在股指期货市场中,由于有保证金制度的存在,投资者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获得全额操作的权利。比如以100∶1的比例为例,如果投资者以100元的资金进行操作,那么当期指合约收益为1元的时候,其带来的收益就会变成10000元。但是如果期指合约亏损1元,那么投资者需要承担的损失也会变成10000元。在行情反复变化的时候,这样的风险会被大幅放大。因此,投资者应该对保证金制度进行充分了解后,再制定投资策略。